球季中,比賽皆將遵循國際籃球總會(FIBA)頒訂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進行比賽。
1.比賽時間四節,每節十分鐘,前三節不停錶(最後一分鐘,界外、犯規、暫停時停錶), 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
2.球隊犯規每節達四次達到加罰狀態(第五次罰球),延長賽將累計第四節犯規次數。
3.每隊整場球有五次暫停機會,第一、二節共兩次,第三、四節共三次,每次停錶30秒。
4.延長賽為兩分鐘,皆比照下半場停錶制。每節延長賽各有一次暫停。
5.每隊每球季依報名隊數狀況來排定賽程(例:報名十六隊,兩組八隊循環,所以一隊隊伍至少可以打七場比賽)。
6.球季進行期間,本聯盟網站會記錄各場比賽戰績、各隊比分與排名。
7.每場比賽由兩名國家c級以上裁判執法。
8.球員必須穿著相同球隊制服(深、淺各一套且背號不可更改),未穿球衣者一律不准出場,或依當天裁判裁定出場與否。
9.禁止出現違反運動精神之行為(如打架、口出穢言);若有此情形發生,聯盟將視情節輕重,審慎做出禁賽、開除會籍、報警處理等不同程度之懲處。
10.比賽當天發現球隊棄權,對隊可進行訓練對打,但並不會提供裁判進行執法。
11.每隊在球季中,可因狀況來修改賽程,但必須為重要事故才可提出申請(例:期中考、期末考、大型活動、賽會)
12.聯盟公佈整季賽程後,如有異議必須儘快向聯盟提出,更改後則不得再提出賽程調整,確保其他參加球隊權益。
13.球員需備妥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,以利備查球員身分,聯盟方面也會製作球員證來方便查證球員。
14.對球賽判決有異意時,可提出抗議並繳交保證金500元。交付聯盟裁判組舉行會議處理,抗議成立則退還保證金;不成立則保證金納入球員禮品基金。
15.若球隊發現裁判有缺失時,如遲到、執法不積極、有失中立等行為。可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則給予停吹處分。
16.紀錄若是有疑問,請立刻向紀錄台做反應並討論更正!
1.比賽時間四節,每節十分鐘,前三節不停錶(最後一分鐘,界外、犯規、暫停時停錶), 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停錶
2.球隊犯規每節達四次達到加罰狀態(第五次罰球),延長賽將累計第四節犯規次數。
3.每隊整場球有五次暫停機會,第一、二節共兩次,第三、四節共三次,每次停錶30秒。
4.延長賽為兩分鐘,皆比照下半場停錶制。每節延長賽各有一次暫停。
5.每隊每球季依報名隊數狀況來排定賽程(例:報名十六隊,兩組八隊循環,所以一隊隊伍至少可以打七場比賽)。
6.球季進行期間,本聯盟網站會記錄各場比賽戰績、各隊比分與排名。
7.每場比賽由兩名國家c級以上裁判執法。
8.球員必須穿著相同球隊制服(深、淺各一套且背號不可更改),未穿球衣者一律不准出場,或依當天裁判裁定出場與否。
9.禁止出現違反運動精神之行為(如打架、口出穢言);若有此情形發生,聯盟將視情節輕重,審慎做出禁賽、開除會籍、報警處理等不同程度之懲處。
10.比賽當天發現球隊棄權,對隊可進行訓練對打,但並不會提供裁判進行執法。
11.每隊在球季中,可因狀況來修改賽程,但必須為重要事故才可提出申請(例:期中考、期末考、大型活動、賽會)
12.聯盟公佈整季賽程後,如有異議必須儘快向聯盟提出,更改後則不得再提出賽程調整,確保其他參加球隊權益。
13.球員需備妥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,以利備查球員身分,聯盟方面也會製作球員證來方便查證球員。
14.對球賽判決有異意時,可提出抗議並繳交保證金500元。交付聯盟裁判組舉行會議處理,抗議成立則退還保證金;不成立則保證金納入球員禮品基金。
15.若球隊發現裁判有缺失時,如遲到、執法不積極、有失中立等行為。可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則給予停吹處分。
16.紀錄若是有疑問,請立刻向紀錄台做反應並討論更正!